1.山东海阳人才实验学校食材问题:
10月15日,烟台电报道了山东省海阳市政府15日对海阳市人才实验学校食堂食材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据报道,市场监督局对学校22个品种的食材进行了抽样。经检测,22个品种均合格。
据报道,学校在肉类管理方面没有同时接受肉类证书。在购买食品材料时,存在标准低、质量差的问题人员也存在健康证书过期或未取得健康证书的问题。
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海阳市对海阳市人才实验学校处以20万元罚款;海阳市人才实验学校食堂负责人于春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对采购猪肉的检疫证明和未经检疫的猪肉给予行政拘留15天。海阳市人才实验学校食堂管理人员杨春勇被行政拘留15天;海阳市小纪镇猪屠宰场经营者马殿玲逃避检疫,罚款10万元,行政拘留15天;民主市场林涛放心,肉经营者赵凤文未经依法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开展猪肉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22747.2罚款10万元。
二、学校如何违反食品安全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1)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储存等适合生产经营的场所,保持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进口食品、原材料和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不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6)储存、运输、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设备应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的特殊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储存、运输;
(七)直接进口的食品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料和容器;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洗手,穿干净的工作服、帽子等;销售无包装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销售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和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从事食品储存、运输、装卸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学校购买未经检疫的低标准肉类,在食品经营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因此,直接负责人将受到行政处罚。在此事件中,其他相关负责人也因逃避监督而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