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道铭受贿1.23亿被判无期
据悉,2016年10月14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副主任金受贿案,判处被告金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追回金受贿财产并上缴国库。
经审理发现,2007年上半年至2014年初,被告金道明利用担任山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副书记的便利,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纪检调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1.23781389亿元。
二、无期改有期的可能性
根据中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
(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五)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
(六)对国家和社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