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破获了大盗窃倒卖文物案
20162010年10月13日,公安部官方网站宣布,在公安部的直接组织和指挥下,经过近两年的仔细调查,四川省公安机关最近破获了四川眉山特大盗窃古代文化遗址转售文物案件。共有10个盗窃文物犯罪团伙,328起盗窃古代文化遗址和转售文物案件,70名嫌疑人,1000多件文物,其中8件、38件、54件,涉及3亿元。
2014年初,四川省眉山市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江口镇岷江附近有人利用专业设备,夜间潜入江口沉银遗址河区盗窃,将盗窃文物卖给文物贩子牟取暴利。眉山市公安机关立即派出有能力的警察组成工作组进行调查。经过一段时间的仔细调查和调查,工作组初步发现案件涉及多个盗窃、转售文物犯罪团伙,他们大肆盗窃江口沉银遗址文物,并转售,涉及全国10多个省市。
盗窃文物和出售的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45、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挖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主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
(四)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珍贵文物或造成严重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按照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规定,受国家保护;1911年革命后,与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纪念地也被视为受国家保护的古墓葬、古遗址。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包括水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不限于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
盗掘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视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既遂。
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现代重要历史遗迹、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