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房老板卖假药
据法制网报道,近日,江苏省如东县检察院对销售性保健品(俗称伟哥)的戴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罚款5000元,缓刑期间禁止从事药品经营。
今年50岁的戴某某经营一家药房,看到市场上一些小店非法销售性保健品,赚了不少钱。在利益驱使下,他知道这些性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害的成分。2013年至2015年,他多次从互联网上低价购买金枪不倒、硬十天、藏秘虫草等性保健品,并以高价秘密在其药房销售。
经鉴定,涉及的性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为处方药,可导致心肌梗死、心脏休克甚至猝死。根据法律规定,性保健品属于保健食品,不得添加西地那非等药物成分,一旦添加,属于有毒有害食品。
二、构成犯罪半年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人员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混入生产、销售的食品或者销售知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不仅是指行为(生产、销售)的选择,也是犯罪对象(有毒、有害食品)的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简单地将有毒、有害食品的生产、销售定为犯罪,应当根据生产有毒食品、生产有害食品、销售有害食品等行为特确定犯罪。
《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品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混入生产经营食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合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九条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的产品,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但销售额超过五万元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销售的产品,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