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少年持刀抢便利店
据南方财富网报道,9月20日凌晨3点左右,两名面容不成熟的年轻人闯入东风路的一家便利店进行抢劫。女店员李迅速打电话给在收银员旁边休息的保安,保安和两个年轻人打架。后来,一个年轻人跑到收银员那里拿钱,另一个年轻人继续和保安打架。抢劫成功后,两名年轻人逃离了现场。保安的手和身体被匕首刺伤,然后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接受治疗。
警方调查发现,9月10日,金旭路也发生了类似的抢劫案件。与两家商店的监控相比,两起案件被确定为同一组,嫌疑人被锁定在永寿16岁的夏和乾县14岁的习。被捕后,他们供认了抢劫和盗窃便利店的犯罪事实。不到一个月,夏和习用刀抢劫了六家便利店,一天晚上抢劫了两家商店,最多一次抢劫了1.4万多元。他们还砸碎了90多辆汽车玻璃,被盗的钱都被浪费了。
二、抢劫罪难逃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产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行抢劫公私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五)抢劫造成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欺诈、抢劫罪,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威胁窝藏赃物、抵制逮捕、毁灭罪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砸抢,造成残疾、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抢劫公私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