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杀母欲杀妹
56岁的刘永强没有工作,喝了很长时间酒,每个月都依靠女儿的帮助生活。2015年3月与老母亲住在一起后,母亲经常指责他满意。他很不耐烦,曾经打过他的母亲。2015年6月1日上午,母亲让刘永强帮忙买一副老花镜。刘永强从蔬菜市场的一个摊位上买了一副。回家后,他的母亲试穿后感到头晕,所以她让他退休了。刘永强非常生气,上去抓住她的母亲,让她和自己一起跳楼。母亲拼命挣扎,刘永强把母亲拖到客厅,按在地上,捏母亲的脖子,直到母亲死亡。
杀死母亲后,刘永强认为自己生活窘迫是同母异父的大姐李某造成的,他想将大姐也除掉。刘永强清楚李某探望母亲的时间在早上8点左右,接下来的几天,每天这个点儿,他都手持凶器等着李某。6 月4日早8时许,李某像往常一样,回家探望母亲。当她拿钥匙打开门往屋里走时,刘永强举着一把锤子朝她头上砸去。李某赶忙往屋外跑并大喊救命,邻居夺下刘永强手中的锤子将其推回房间,并报了警。刘永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永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刘永强系“酒精依赖综合征,酒精所致人格或精神障碍”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疾病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然而,在审查了案件和刘永强在案件发生后的表现后,叶娟娟对刘永强的刑事责任能力提出了质疑。她认为,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长期饮酒引起的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精神病人类别呢?案件档案中的证人证词证实,刘永强常年嗜酒、无所事事、闲暇、打牌赌博、酒后事务,导致家庭疏远。从刘永强自己的供词来看,刘永强可以在案件发生后明确、稳定地供词,并解释他杀害母亲后的一些行为;刘永强的兄弟女儿也反映了刘永强无精神疾病和家族无精神病史。
二、定义酒鬼的刑事责任能力?
本案的焦点是刘永强是酒精依赖综合征、酒精人格或精神障碍患者,这种情况会影响其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与犯罪意识能力有关,对于无意识能力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但虽然刘永强有醉酒精神障碍,不能清楚地了解其行为的后果,但精神障碍是故意造成的,行为和毒品犯罪仍然承担刑事责任是事实,因为行为人故意陷入意识模糊状态,然后让危害后果,因此其刑事责任能力不能降低,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