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如果两个人在争吵的过程中,一个人不小心把另一个人推到,这个人有特殊的疾病,疾病死亡,那么这个过程应该如何定性呢?如果行为人知道对方有特殊的疾病,并故意这样做,他应该如何定性?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谈论的事故和过失杀人的区别。
刑法中的事故是什么?
根据《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虽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由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不视为犯罪。这种情况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事故。所谓不可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不仅不可预见其行为的损害结果,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情况,根本不可能预见其行为。
判断是否应预见行为危害的结果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大多数人可以遵守社会主义社会应遵守的道德标准和生活标准,因此可以预见违反这些标准的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承认犯罪主体也有预见的可能性。如果涉及到一定的特殊知识,那么大多数从事这个职业的人都可以预见,他们应该承认犯罪主体也有预见的可能性。除此客观标准外,还有主观标准,可以根据行为人的智力、发展、文化程度、技术熟练程度等进行分析,确定行为人是否具备预见行为危害结果的条件。否认行为人具备这一条件的,不存在过失,不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行为被称为事故。
事故不被视为犯罪的原因,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观、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主观上既没有故意犯罪,也没有过失犯罪,因此缺乏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不能认定为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对行为人的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是客观归罪
过失犯罪与事故的区别
过失犯罪是指在过失心理控制下实施并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而不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和过于自信。
事故与疏忽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为他们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发生了结果,但前者不能预见,不应该预见,后果可以预见,应该预见,只有疏忽才没有预见。在这个问题上,行为人是否可以根据上述判断基础、判断方法和标准进行全面、客观、准确的判断,从而正确区分事故和疏忽过失犯罪。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经清楚地显现出来,因此反向行为人不应该预见和预见。这种做法很容易扩大疏忽和疏忽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开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和行为进入的知识水平来判断行为进入是否可以预见当时的结果。
第二,行为人不能因为结果严重而预见或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与实际结果是否严重有关;但不能认为,如果结果严重,行为人可以预见和预见,如果结果不严重,行为人就不能预见或预见。只要结果严重,就尽一切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了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第三,当行为人实施不道德、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会发生其他不可预见的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不道德、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以确定他能够和应该预见他行为的所有结果。特别是,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的,不能对其不可预见的结果追究疏忽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