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车辆被拖行
暴力执法问题在曝光后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有趣的是,一波又一波。在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限制后,暴力抗法分子变得越来越强烈。暴力抗法是对国家法律的公开蔑视和挑衅,具有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不仅会鼓励犯罪分子的傲慢,使人民失去安全感,而且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执法人员的士气,减少执法效果,进而影响社会稳定。最近,四川省乐山市发生了一起暴力抗法事件。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交通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非法经营车辆时发生车祸,造成两人受伤,其中一人受伤严重。10月11日深夜22时40分,乐山市沙湾区宣传部向记者发出通知,称当天上午8时30分左右,乐山市沙湾区交通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发现四川车牌号为非法经营车辆LFN373货车涉嫌非法载客,两名执法人员随后上车查询。在调查调查中,司机不配合调查,坚持开车离开。此时,有两名执法人员、一名孕妇和另一名乘客。
执法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向区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报告。接到报告后,区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及其代表团赶上了乐山市中区苏稽镇乐峨路段的车辆。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站出来阻止车辆行驶,被车辆司机拖了20多米,直到撞到路边的商店和商店。交通管理办公室主任重伤倒地,车辆司机本身也受伤。
如何定性妨碍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是指使用暴力、威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使用暴力、威胁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虽然不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犯罪主观上限于故意,即犯罪人必须知道上述人员正在依法执行公务,才能构成犯罪。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款。
本犯罪的对象是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阻碍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某项活动的,或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不执行职务活动,或者其活动不在职务范围内,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成为犯罪的对象,首先,必须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始执行职务之前;第二,必须依法进行,而不是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执行职务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时间和场所的公务活动,还包括其他地方的公务活动。例如,公安人员,无论何时何地逮捕犯罪嫌疑人,都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但是,超出职权范围的活动,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活动,不构成妨碍公务犯罪。根据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本犯罪的国际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指依法履行职务的受害者。所谓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代表。
四川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车辆,被车主拖走。车主的行为阻碍了执法人员的正常执法活动。虽然他们没有使用暴力,但他们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执法人员被拖到地上,造成严重伤害。主体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主观上是故意的。因此,这种行为构成了妨碍公务的罪行。具体量刑请咨询相关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