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来,四号首长骗了叔叔近10万
据《扬子晚报》报道,10月11日。不久前,南京市民张先生(姓华)向宣武公安局警方讲述了他父亲老张最近的异常情况。他说,他的父亲声称认识了中央政府的高级官员。在过去的三年里,他给了对方近10万元,并说对方承诺让他去中央政府的一个部门担任副部长,并可能随时去北京。警方立即告诉张先生,这绝对是一个骗局。我也告诉我父亲,这太荒谬了,但他就是不相信。张先生无助地告诉警方,因为他不知道他父亲所说的高级官员的身份,所以他不能报警。在这方面,警方告诉张先生,或者回去做他父亲的工作,让他向警方解释一切。
经过张先生和警方一周的劝说,老张终于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并向警方报案。老张告诉警方,2014年9月,当他在珠江路工作时,他遇到了一位同事王。有一次,王说他女儿的腿摔倒了,需要住院治疗,但他很紧,想向老张借点钱。想到他们都是同事,老张借了王1000元。后来,两人的关系进一步发展,王告诉老张他的背景。王说,他10多年前在中央部门工作,并担任部长。后来,他被分配到南京,因为他利用自己的权力帮助妻子讨债。王声称,他申请了停薪,因为他感到被忽视了。最近,他即将退休,去了北京,发现情况有所改善,他很可能会被提拔,所以他立即准备辞职去北京。
诈骗罪的法律知识
1、欺诈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欺诈罪的侵犯对象不是欺骗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还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二、二。备案标准 一般诈骗罪分为大、大、特别大三类。但不同地区的备案标准也有所不同。例如,北京,金额超过3000元;金额超过5万元;金额超过20万元。河南省,金额超过5000元;金额超过5万元;金额超过20万元。在上海,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4000元,属于大;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5万元,属于大。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2000元,有欺诈记录或造成自杀、严重伤害、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欺诈公私财产超过10万元的,属于大;单位欺诈公私财产超过30万元的,属于大。
3、处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产价值3000元至10000元、300000元至100000元、50000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大、数额大和数额特别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从严处罚:
(1)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大多数不具体的人;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资金;
(三)以救灾募捐名义诈骗;
(四)欺诈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产;
(五)造成受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欺诈金额接近上述规定的巨额、特别巨额标准,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欺诈集团首要分子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