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村支书涉嫌贪污
20162010年10月11日,北京市一村支部书记涉嫌单独或指示村经济合作社会计主管通过虚假报销科目骗取公款400多万元被起诉。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江振国利用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洪寺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洪寺村综合工作,多次指示村经济合作社会计总监史英茹虚假列出3号地墙工程款等报销科目,利用假发票骗取公款330多万元;江振国还利用上述职务单独支付食品款和米粉油,骗取公款70万元。
贪污受贿罪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其他手段挪用、盗窃、骗取或者非法占有公共财产。贪污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而且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了全社会的信任危机。
二、构成贪污罪的条件如下: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托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2、侵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用于扶贫等公益事业的国有财产、劳动集体财产、社会捐赠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上有犯罪意图。
4、行为主要表现为贪污、盗窃、欺骗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
三、贪污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按照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1)个人贪污金额超过10万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金额超过5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犯罪后悔改、积极返还赃物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4)个人贪污金额小于5000元,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