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五人团伙抢劫杀人
201610月11日上午,32岁的傅被带进法庭。当他被带进法庭时,傅向旁听者望去,看到他的妹妹在场。在审判中,傅的妹妹不时哭泣。今年3月,傅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拘留,同年4月被逮捕。
据指控,傅某等5人(其他4人已另案处理)抢劫智某财产。2015年2月1日22时许,在丰台区某人行道上,他们用手铐将智某的手铐住,然后强行将其放入黑色红旗车的后备箱中。后来,他们开车把智某带到丰台区的一片森林里,拳打脚踢,用棒球棒、木棍等物体殴打,导致智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此外,傅和其他五人还抢劫了常的财产。2015年1月31日22时许,常被迫从丰台区的一所出租房屋中取出,并将其放入黑色红旗汽车的后备箱中。五人开车把他们带到大兴区,拳打脚踢,用子和其他东西殴打,然后抢劫了常1800元。
据报道,该团伙成员李的女友和21岁的张被检方指控有窝藏罪。张出生于1995年,受过技术中学教育,没有职业。张知道被告李在实施上述犯罪后潜逃,仍于2015年2月12日在大兴区向李提供3000元现金。张于2015年2月12日被丰台警方查获
二、抢劫罪的认定和量刑
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一般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强行夺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具有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抢劫罪。立法上没有关于抢劫金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明显、轻微、无害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的恶作剧抢劫非常有限,如索取少量财产、吃少量食物等。由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欺诈、抢劫罪,使用暴力或者当场威胁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砸抢,造成残疾、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破坏、抢劫公私财产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加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抢劫公共交通工具;
(三)抢劫金融机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
(五)抢劫造成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