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性骚扰女孩
近日,据网友报道,举报人称,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性骚扰女性,并发送了对话截图,截图中的文字内容不堪入目。刘的同事说,刘已经教了30多年,很体面。记者多次拨打刘自己的手机,但没有人接听。举报人并发了两条短信对话截图,非常淫秽。举报人说,刘骚扰了很多女性,两条短信的截图都来自一个被刘性骚扰的女性,她也是受害者之一。
举报人说,刘的研究生中有一个姓吴的女学生。刘之前通过吴的女学生找女生喝酒吃饭,然后唱歌。吴的女学生最清楚刘的事情,吴的女学生和刘的关系也不清楚。
二、性骚扰的法律问题
性骚扰:指以性欲为起点的骚扰,以性暗示的言语或行为引起对方的不快,只要言语或行为让他人感到不快乐或有被冒犯的意图,并被确定为性相关的暗示,就是性骚扰。
目前,我国对性骚扰的法律适用分散在法律法规中。例如,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诽谤公民。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十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
2005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第四十条规定:禁止性骚扰妇女。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通过侮辱、诽谤、宣传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刑法还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故意暴露在公共场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14岁以下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