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老师猥亵了很多女学生。
丹凤县27岁的外国男教师李英蒙多次在教室、办公室和其他地方猥亵许多12岁以下的女孩,以满足她们的欲望。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行为恶劣,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受到严厉处罚。鉴于事件发生后能够主动向有关负责人自首,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因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猥亵儿童罪的认定
一、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所称猥亵,主要是指通过调查、指奸、鸡奸等淫秽手段猥亵儿童的行为。考虑到14岁以下儿童的认知能力,特别是性认知能力不足,为了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猥亵儿童罪不需要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无论孩子是否同意,无论孩子是否反抗,只要孩子猥亵,就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立案侦查。
二、分辨猥亵儿童罪的罪行
强奸14岁以下儿童和猥亵儿童的强奸行为可能表现为触摸下半身、吮吸、拥抱等行为,不需要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但两者之间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包括:
1、行为的主体是不同的。前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性,后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男性或女性;前行为的主体可以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需要16岁才能构成犯罪。
2、是否有不同的通奸目的。前行为的目的是通奸14岁以下的幼儿,即与他们发生性关系;后行为没有这样的目的,是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和激发他们畸形和异常的性欲。
3、不同的行为方式。前行为的方式是通奸,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的方式是所有的淫秽和下流行为,除了性关系,可以发生在异性或同性之间。
4、侵权的对象是不同的。前行为侵犯的对象为14岁以下的幼儿;后行为侵犯的对象为14岁以下的儿童,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儿,也可以是男性儿童。在强奸幼儿的前后,行为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如抚摸幼儿的下半身、让幼儿玩耍、吮吸生殖器等,属于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吸收的,依法追究吸收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猥亵儿童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律师可以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甚至起决定性的作用。律师越早干预案件,就越能更好地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尽快为嫌疑人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