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原党委书记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江苏省常州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科技协会原党委书记、执行副主席沈伟晨受贿案,判处被告沈伟晨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追回沈伟晨受贿缴国库。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
一、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什么样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1、索贿。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产。
2、收受贿赂。也就是说,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的财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或者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产的行为比被动贿赂更具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产的,构成贿赂,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
3、收取回扣和手续费。《刑法》第385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取回扣和手续费,属于个人的,以贿赂处罚。
4、调解贿赂。《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申请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申请人财产或者收受申请人财产的,以贿赂处罚。
三、处罚受贿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贿赂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量刑的有关规定,受贿罪量刑如下:
(一)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腐败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
受贿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律师在刑事案件的不同阶段都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作用,律师越早的介入案件就能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犯罪嫌疑人早日争取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