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怒司机互相殴打死亡
20162007年7月1日上午,丰台区西五环小月隧道右车道发生交通事故,所有车辆均向左并行。事故中,一辆红色五菱汽车的司机与一辆雪铁龙汽车的司机因并行问题发生摩擦。铁龙司机停下五菱汽车,然后下车寻找对方的理论。两人下车后,一开始只是互相辱骂,很快就开始了。一名目击者把车停在路边,打算说服他们打架,但他们没有听。大约一分钟后,两人都气喘吁吁。雪铁龙司机坐在地上,脸色苍白,不说话。五菱司机看到了这一点,打算给对方找水喝。但雪铁龙司机突然摔倒在地,闭上了眼睛。五菱司机迅速蹲下来给他做人工呼吸。目击者还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急救医生赶到现场,证实雪铁龙司机已经死亡。原本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也协助维护现场,并检查了五菱司机的驾驶证件,确认了五菱司机是一名不到22岁的小李。不到2岁的小李赶到现场,派出所警察赶回了调查。
法医鉴定结果显示,张主要损伤为左顶枕、鼻、右大腿,损伤特征符合轻微钝性外力作用。法医认定死者体表受伤较轻,不足以构成张的死因。
后经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小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中也有一定责任,因此可对小李予以从轻处罚。
最李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过失致人死亡
(1)过失致人死亡的认定
1 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2 主观行为人没有预见这种结果。
(二)过失致人死亡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刑法另有规定是指火灾、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依照火灾、交通事故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