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警方侦破特大枪支制售案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10月10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安局通报,经过近半年的调查,专班民警前往北京、上海、湖南、福建、广西、广东、浙江等省市,侦破3·11公安部督促特大网络制造贩卖枪支案,逮捕涉枪犯罪嫌疑人35人。
据报道,警方拆除了6个枪支弹药窝点,没收了69支成品枪支(包括9支仿64型手枪、1支火药手枪、12支单管猎枪、1支小口径步枪、46支仿秃鹰高压气枪)、2344件气枪配件、315发子弹(包括60发军用子弹、222发猎枪、33发自制手枪子弹)、3508颗铅弹、10公斤火药和大量枪支弹药工具。
二、犯罪嫌疑人非法买卖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警告或者拘留个人或者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报废枪支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丢失,未及时报告的;
(五)仿真枪的制造和销售。
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足以造成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由此可见,犯罪人制售枪支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有下列情形之一:制造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销售、运输2支以上;制造非军用枪支1套以上或者销售、运输2套以上;制造非军用枪支主要部件50件以上或者销售、运输100件以上;制造非军用枪支专用子弹500发或者销售、运输100发以上;虽然最终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情形的,依法追究处罚,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非军用枪支、弹药的数量达到上述规定最低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本罪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罚单位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