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北接头多人持刀斗殴
108月8日晚约8时15分,湖北省大冶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群众电话报警,称东风路街道办事处乾塔路老传统酒店前有人用刀打架。接到报警后,大冶市公安局巡警大队和东风路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处理。
截至当晚11时,已发现石某安(男,24岁,大冶罗桥石洪甫村人)死亡,3人受伤,目前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二、如何识别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是指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聚众成帮,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一)本罪与群众因民事纠纷而斗殴或者结伙的界限。
主要表现在后者没有流氓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是流氓活动。在群众斗殴或者武装斗争中犯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重伤)、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是不同的。聚众斗殴罪是以流氓动机为基础,在实施各种流氓活动时破坏公共秩序,后罪是以一定的个人动机和目的,威胁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以满足个人要求。
2、犯罪形式不同。聚众斗殴罪可以聚众或者单独实施,后两种罪只能聚众实施。
(三)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两者区别的根本标志在于犯罪动机。虽然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一样,聚众斗殴中的杀人、伤害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健康,但它具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即在杀人、伤害行为中,通常表现为称霸王、充当英雄、互相争斗。所以,一切都是为了争霸"势力范围",或者明确说要打服对方,杀人的都是聚众斗殴中的伤人行为。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往往是对自己或者自己一方认识的人,因为旧仇而开始伤害对方,事先有明确的伤害对象和故意伤害;如果是临时伤害对方,往往是因为双方纠纷明显在对方一边,或者是因为互相打架。这种情况往往是双方都有过错,责任难以区分。
三、聚众斗殴如何量刑?
根据中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主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
(三)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
(四)持械聚众斗殴。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