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男孩揭露火车站骗局被殴打
火车站客流量大,是很多诈骗者最喜欢的地方。因为不喜欢这些诈骗,浙大男生火车站曝光3元诈骗被骗子辱骂扇耳光。事实是什么?诈骗如此猖獗,如何界定诈骗罪?
10月5日凌晨,浙江大学学生王杨(化名)乘坐D933第二列火车从广州南出发到杭州东站走出车站就遇到了3元骗局。想起两年前在杭州东站的同样经历,王杨决定在出口揭露这些骗子的丑陋行为。结果,他被恼羞成怒的骗子殴打,头部缝了三针。
事件发生三天后,殴打欺诈的妇女已被警方控制。经王杨现场鉴定,确认当天涉案人员。目前,该女子已被铁路警方控制,其他相关人员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认定诈骗罪
欺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欺诈罪的侵权对象不是欺骗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欺诈的客观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虚构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两者本质上是使受害者陷入错误的理解。欺诈的内容是,在具体情况下,受害者有错误的理解,并对行为人想要的财产进行处罚。因此,无论是虚构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当前的事实和未来的事实,只要有上述内容,都是一种欺诈。
其次,欺诈使对方有了错误的理解。对方的错误理解是由行为人的欺诈造成的。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的建立。在欺诈和对方处置财产之间,我们必须干预对方的错误理解。如果对方没有因欺诈而处置财产,则不构成欺诈罪。
第三,欺诈罪的建立要求受害者在误解后进行财产处罚。财产处罚包括处罚行为和处罚意义,要求区分欺诈和盗窃。
最后,在欺诈使受害人处置财产后,行为人获得财产,从而损害受害人的财产。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欺诈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构成犯罪。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的最新司法解释,欺诈数额较大,起点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在上述情况下,3元骗局欺诈人员多次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他人的公私财产,损害受害人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证明欺诈金额达到当地(杭州)金额标准(4000元),应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同时,欺诈者殴打王杨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一定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