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个青少年被碰瓷团伙逼疯狂犯罪9起
十多天前,北流青少年李光和李森未能在广东东莞工作。当他们计划乘公共汽车回家时,他们不幸地被一个瓷器碰撞团伙盯上并拐走了。随后,该团伙用锤子残忍地敲断锁骨,迫使他们参加瓷器碰撞活动。9月14日,北流沙同镇14岁的李光和16岁的李森前往东莞大朗镇工作,但当地工厂没有接受他们,所以他们计划回家。17日上午,当他们坐在东莞一个车站附近时,一个又高又瘦的中年男子来和他聊天,问他是否想和他一起工作?
李光和李森拒绝后,男子继续游说他们考虑。与此同时,这名男子给了他们一支烟。李光和李森抽完烟后,不知怎么的,他们上了对方的车。
据李光回忆,晚饭后,他被几个不认识的男人带到一个小房间。一名男子强行用吸管将一些白粉吹进鼻子,使他头晕目眩。后来,他们用锤子敲断了李光的锁骨。
这次经历后,李光提出不想做这种生意,但他立刻被四个人打了一顿,威胁要割舌头。出于被打的恐惧,李光只能继续让对方摆布。
第一次碰瓷后,李光立即被带到下一个目的地。就这样,该团伙在短短李光,在短短6天内如法炮制,犯下了9起疯狂犯罪。李光粗略统计后说:赔偿金大约是10万元。然而,并不是所有碰瓷的车主都会赔钱。就在李光认为自己无法摆脱这群人时,第九次碰瓷救了他。
李光回忆说,9月24日凌晨,这群人在南宁市西乡塘区犯罪,当时他选择了一辆面包车来碰瓷器。然而,在把他送到医院拍照后,司机不同意私下给2万元的建议。双方发生争执后,司机选择报警。
警察还没来,李光的两个亲戚就逃跑了。李光摆脱控制后,立即给家人打电话。他的父母赶到南宁,把他带回家。现在两名嫌疑人仍在逃跑。
2.两名青少年被胁迫犯罪应受到处罚吗?
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人,也被称为胁迫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例子。它有两个特点:一是主观行为人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内心来看,行为人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因为暴力威胁他人参与共同犯罪。第二,客观上,虽然行为人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其犯罪行为相对消极,缺乏积极的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被胁迫参与犯罪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两少年没有主观犯罪意图。他们受到暴力的威胁,不得不参与犯罪。因此,应根据情况减轻或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