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北一老师街头被忽悠
据中国网报道,今年8月的一天,一位从东北来南京的朱老师走在三山街地铁口,被路边几个卖玉的男人所吸引。那些男人在朱老师面前唱着双簧,谁买了这块好玉就赚了,一般不可能以这么便宜的价格卖……朱先生对玉石知识一无所知,被这些话感动了。那些男人不停地向朱先生吹嘘他们手中的玉是一个罕见的好婴儿,但由于家庭的变化,他们急需用钱以低价出售。朱先生不知所措地掏出口袋把这个婴儿拿进手里。
然而,当他回到酒店欣赏这个婴儿时,他突然感到有点奇怪,并慢慢醒来:世界上没有这样的好事被他自己击中?他想得越多,就越不对劲,所以他去了警察局报案。警方询问情况后,觉得朱先生一定被骗了,然后展开了调查。经过警方的努力,终于找到了骗子的踪迹。8月29日,秦淮警方逮捕了徐的父子和冯。经审讯,三名欺诈嫌疑人承认了欺诈的事实。
二、诈骗被拘留
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目的,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个人诈骗公私财产2000元以上的,属于大额;个人诈骗公私财产3万元以上的,属于大额。
个人欺诈公私财产超过20万元的,属于欺诈数额特别巨大。欺诈数额特别大是认定欺诈犯罪特别严重的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的情节。欺诈金额超过10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特别严重:
(一)诈骗集团主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欺诈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财产,使诈骗财产无法返还;
(六)使用诈骗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因诈骗受到刑事处罚;
(8)死亡、精神障碍或其他严重后果;
(9)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欺诈行为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金额为5万元至5万元l0一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十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二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的规定l52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于共同欺诈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参与共同欺诈的数额,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的数额,开始实施欺诈,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取得财产,是欺诈未遂。欺诈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