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性携带性病仍与多名男性发生关系
据中国青年网报道,连云港东海一性病女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与多人发生关系,事发后,陈某两次被列为网上逃犯。近日,东海县警方通过微信聊天,成功“钓”出嫌疑人,将涉嫌传播性病案逃犯陈某抓获归案。
20112011年11月,东海人陈某(女,23岁)在东海县一家旅馆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当他知道自己患有性病时,他以30元的价格与李某发生性关系。后来,当陈某在同一个房间以30元的价格与另一名男子毛某发生性关系时,他当场被警方逮捕。后来,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拒绝出案。2013年11月5日,他在互联网上被追捕,后来于2013年12月10日被逮捕。起诉期间,检察院多次未到案,于2014年6月10日再次上网追捕。
二、涉嫌传播性疾病罪难逃
传播性疾病是指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卖淫嫖娼的行为。陈某知道自己患有性病,以30元的价格与李发生性关系。他的行为涉嫌传播性疾病。
行为人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仍在卖淫嫖娼,其行为将直接传播性病,危害他人健康。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卖淫嫖娼。性病患者在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容易将性病传播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传播,因此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本罪是犯罪分子。只要犯罪人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故意卖淫嫖娼,就构成犯罪。至于性病是否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一)》第八十条的规定,知道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疾病的,应当起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他去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严重性病;
(二)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能知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病;
(三)其他方法可以证明是明知的。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