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P2P等待在线融资的犯罪特征:
报道声称:
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曾远近闻名。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该公司筹集了10多亿元的社会资金,影响了全国17个城市的10多万人。1993年4月18日,主犯沈太福被捕。1994年3月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于当月11日批准死刑。
北京长城机电科技产业有限公司长期以高利率为诱饵,以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沈太福承诺年利率高达24%。他有能力兑现吗?据金融专家介绍,世界各地的资本利润率普遍低于15%。10多亿元的巨额资金不容易获得10%的利润。偿还24%的年利率纯属幻想。
网络犯罪的特点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正如于志刚教授所言:“从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关系看,现实社会中的传统犯罪主要是‘一对一’的侵害方式,网络空间中的传统犯罪则多表现为‘一对多’的侵害方式,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的特点,其侵害后果具有很强的叠加性。”依据上述刑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P2P如果网上贷款和众筹融资不在单位内筹集资金,将不可避免地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因为众筹融资不仅向公众披露,而且属于吸收不特定对象的资金。网络金融是以互联网为平台或工具进行的融资,其融资对象往往不具体。同时,它还承诺在一定时间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偿还本息或支付回报。
二、刑事风险在P2P有哪些体现:
第一种是P2P网贷平台直接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更常见的方法是:一是金融产品模式,首先以金融产品的形式吸收投资者资金,然后寻找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期贷款长期模式,即贷款期限,长期贷款分为若干短期贷款,借新债务偿还旧债务,形成资本循环;三是自筹资金模式,吸收企业或关联企业经营发展的公共资金。
二是行为人的利用P2P网贷平台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一些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会P2P该平台是吸收公共资金的渠道。在实践中,一些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其他机构P2P平台合作,或设置自己的平台P2P该平台由融资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提供P2P融资平台完成。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使用P2P该平台展非法集资活动。根据有关起诉标准,犯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一定数额、数量的公共存款,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P2P在线贷款平台已成为吸收公共资金的渠道。P2P平台与机构合作集资或由机构设立P2P平台集资活动可能成为非法集资活动的共犯,即使只为集资者提供平台服务,如果有证据证明P2P在线贷款平台知道借款人身份虚假,发布大量虚假贷款信息仍默许贷款,或对借款人的贷款对象人数和 金额没有限制,因为P2P在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在线贷款平台将收取相应的手续费。根据《关于处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P2P网贷平台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