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岁的女孩被母亲带着枪弹入关
据《中国日报》报道,9月21日,罗湖海关发生母亲煽动未成年女儿非法携带模拟武器及配件入境案件,共查获模拟武器配件 32 、铅弹 1500 颗粒。目前,海关已立案调查,小张也将在全国海关网络执法系统中留下终身不良案件。据说 熊孩子 坑爸爸坑妈妈,这次是 熊父母 坑孩子,坑一辈子!
事发当天下午,小张带着购物袋从罗湖港入境时,被关员抽查。原来,这个看起来只有14岁或15岁的小女孩只拿着一个小购物袋,但似乎很重。这种异常情况引起了海关官员的注意。
据当时负责检查的海关官员说,当她从手里拿起袋子时,她感觉真的很沉。里面的几袋东西用薄膜和塑料纸包得很紧。 起初,我们认为这只是一些部件。我们很惊讶地打开它们。原来全是枪管、子弹壳、弹簧等枪支、弹药配件,还有几盒致命的铅弹! 经清点,共查获模拟武器配件 32 件、铅弹 1500 粒。目前,海关已立案调查。
被发现后,小张开始表现出恐惧和担忧。在海关官员的安慰下,她说出了事情的真相——让她携带这些违禁物品入境的不是别人,而是她自己的母亲!原来小张的妈妈在网上看到一个走私团伙在吸引 水客 带货,带着这些违禁物品禁物品带过海关 很容易赚钱。她想赚钱,害怕被发现发生事故,所以她想出了这样一个 坏主意 ,让小张在不到 15岁的时候帮她携带,认为她可以隐瞒天空。众所周知,让女儿自己尝试法律。现在事情被揭露了,等待他们的将是严厉的法律制裁。小张很小的时候就因为非法携带国家禁止和限制的物品而在海关国家网络执法系统中留下了终身不良案件,这真是令人遗憾。
二、是涉枪犯罪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控制刀或者爆炸性、易燃、放射性、有毒、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上的军用枪支;
(2)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或其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三)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十发以上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或者100多发其他非军用子弹;
(四)手榴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
(五)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
(六)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公斤以上、烟火药3公斤以上、雷管30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7)具有生产爆炸物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资格的单位销售爆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公斤以上或烟花药30公斤以上、雷管300多或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
(八)弹药、爆炸物多次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
(九)虽然不符合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不良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
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第二条 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
(二)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三枚以上手榴弹;
(三)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危害严重;
(四)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依法指定或者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
(一)违规制造枪支五支以上的;
(二)非法销售两支以上枪支的;
(3)虽然不符合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不良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制造20支以上枪支的;
(二)非法销售十支以上枪支的;
(三)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制造50支以上枪支的;
(二)非法销售30支以上枪支的;
(三)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条 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盗窃、抢夺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或者两支以上其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二)盗窃、抢夺十发以上军用子弹、500发气枪铅弹或100多发其他非军用子弹;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公斤以上、烟火药3公斤以上、雷管30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
(5)虽然不符合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有其他不良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情节严重":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盗窃、抢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
(三)盗窃、抢手榴弹;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隐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的;
(二)以火药为动力非法持有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以上、气枪铅弹1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上;
(四)非法持有或者隐藏一枚以上手榴弹的;
(五)非法持有或者隐藏弹药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或者隐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手榴弹;
(二)携带爆炸装置;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烟火药1公斤以上、雷管20枚以上或导火索、导爆索20米以上;
(四)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发生爆炸燃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犯罪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不符合上述数量标准,但拒绝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果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并且可以主动或全部交付,则不能被视为犯罪。
第七条 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劫、持有、隐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算;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成套枪支散件计算。
第八条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储存",是指知道是他人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或者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持有",是指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人员。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隐瞒、配置枪支、弹药,拒绝交付。
第九条 因道路建设、房屋建设、井、改造宅基地、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符合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无严重社会危害,悔改,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或者因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三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适用前两次量刑的规定。
第十条 实施非法制造、销售、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劫、持有、隐藏其他弹药、爆炸物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