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航局运输部国内航空运输部原主任苏红受审
北京,9月29日——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报道,51岁的中国民航局运输部前国内航空运输部主任苏洪涉嫌受贿被起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9月29日)公开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15年,苏红先后接受了四川恒翔航空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上海吉祥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等单位或个人的请求,接受了中国民航局运输部国内运输部主任科员、助理研究员、副主任、主任等职务的便利并在国内外港澳台航空运输业务申请、航线航班营业执照、定期航班计划、节假日加班航班等审批事项中为上述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为此,上述请求单位或个人多次收到现金、汇款等财产549.12万余元。
二、涉嫌受贿被起诉
公诉机关认为,苏红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追究贿赂罪的刑事责任。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诚信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贿赂罪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但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贿赂罪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客观地说,它是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对受贿罪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依照受贿所得数额和情节处罚。贿赂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处罚规定,依照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一)腐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腐败数额特别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未处理多次腐败的,按累计腐败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