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成功被警惕邻居拍照
91月27日下午,鼓楼派出所接到西桥居民刘女士的报警,称当她回家时,她发现门打不开,家里有声音,怀疑有小偷。所以他立即报警求助。客厅和卧室都被翻得一团糟。经过清点,刘女士的家人丢失了一部手机、一些珠宝和一台笔记本电脑。但随后警方在刘女士家门口发现了一个袋子,里面装满了刘女士家盗窃的一些物品。
刘女士的邻居陈先生表示,自己正好从家里出来,看见一名陌生男子从顶楼平台上下来,让他把身份证给我看看。因为陈先生坚持不给看身份证就不给走,心虚的小偷最终妥协,让陈先生拍下了身份证照片后迅速离开。
91月27日晚,在警方调查的同时,一名男子走进鼓楼派出所的前台大厅。那人走进前台,告诉我们他是自首的,然后准确地说了他在西桥的地方,拿出了他偷的东西。
二、小偷自首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根据中国刑法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为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以自首为准。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揭露他人犯罪行为,核实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从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处罚。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般自首,第二款规定特殊自首 (也称为准自首)。两者的组成部分是不同的。
一般投降条件:一是自动投降;二是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在某些情况下,如何确定自动投降和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应参照《关于处理投降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如嫌疑人自动承认并如实承认自己的罪行,不能确定为投降,但在一审判决前可以如实承认,仍视为投降。
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判刑的罪犯。由于其人身自由已受司法机关控制,因此没有自动自首问题。
特别是自首者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罪行,必须是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或者不了解的罪行,其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质或者犯罪方面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不同。供述的罪行与被掌握的罪行属于同一性质的,不属于自首。但此时可酌情处罚。如果如实供述的同一犯罪较重,一般应从轻处罚。这是上述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