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北蔡甸监狱逃犯被捕120小时
据新华社报道,29日凌晨1点左右,湖北蔡甸监狱罪犯雷军在赤壁被捕5天。目前,具体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报告称,在湖北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武汉市、咸宁市、赤壁市公安机关的共同追捕下,雷于29日凌晨在赤壁被捕。雷军来自湖北省赤壁市4525px,体重约75公斤,体型中等。雷军于9月24日凌晨2点在汉阳医院逃跑。此前,他因肾病被转诊到医院接受治疗,正处于康复期。当他逃跑时,他仍然穿着监狱里的土灰色圆领囚服,背上有垂直条纹囚服标志。据《北京新闻》报道,雷军在汉阳医院四楼的泌尿科逃跑了。后来,警方询问了医院的监控情况。在此期间,雷军未能在泌尿科大楼一楼的大厅找到,也未能在医院的室外监控中找到雷军。据医院工作人员介绍,通常有两三名狱警照顾雷军。
二、保外就医期间逃跑涉嫌逃跑
逃跑罪是指依法被拘留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离拘留、改造场所的行为。逃跑是指依法被拘留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离拘留、改造场所的行为。被执行社区纠正的人逃跑的,不构成逃跑罪。
逃避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有逃避监管机构的拘留和监督的目的。雷军在保外就医时逃跑。其目的是逃避刑罚执行和监管机构监督,主观方面符合逃避犯罪主体的主观要素。
逃犯的主体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依法被拘留的罪犯、被告人、嫌疑人。虽然雷军已经批准外出就医,但他的身份仍然是依法被拘留的罪犯,符合逃犯的主要要求。
逃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的拘留和监督秩序。外国医疗罪犯只暂时将其放在社会上的某些居住场所,由有关部门监督。居住场所,即医院,应视为司法机关监督场所的延伸。雷军逃离医院,脱离司法机关的监控范围,处于非法监管状态。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秩序。
逃逸犯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逃逸行为,即行为人从监狱、拘留中心、拘留中心、少数管理中心、劳动改革农场等合法拘留场所和拘留中逃脱的行为。保外医疗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在监督场所处罚,但暂时由有关部门监督,不是监督执行或者提前释放,只是监督场所的临时变更,即司法机关的监督场所改为住所,在保外医疗期间,罪犯仍应当遵守监督纪律。雷军在保外医疗期间逃离医院,客观地实施了司法机关控制的行为。
因此,雷军符合逃犯罪的要求,应当依法认定为逃犯。依法被拘留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逃跑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