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朋友圈信息可以作为刑事证据
日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
此外,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和转移电子数据。也就是说,你的微信,qq在涉嫌犯罪的前提下,公安法三机关可以依法对您的电子信息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一定手段破解手机取证。
二、电子证据的种类和效力
根据中国电子证据的立法,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电子数据具有海量、无痕迹、易变、不适合保存等特点。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此外,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供述、辩护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