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民被判11年无罪
20022003年,橡水县曹坪镇田丰村发生一起谋杀案,村民郝延林奇怪地死在路边。当地曹平派出所介入调查,经法医鉴定,郝延林因毒鼠中毒死亡。2003年2月22日,田丰村的柯长桂夫妇和其他五名村民被带到派出所。警方使用测谎仪和一些供词来确定嫌疑人是柯长桂。最后,柯长桂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来,他减刑了三次,并于2013年11月被释放。在出狱的两年里,柯长桂仍然坚持向自己投诉。
20162007年7月1日,柯长桂终于等待了无罪判决。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杀人动机纯粹是主观假设。柯长桂的有罪供词是刑讯逼供、诱导和欺骗供词的结果。原判受理的证据不客观公正。原判程序违法,省高等法院将其送回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但未经审理,直接移送基层法院审理,随意改变和减少审判违法行为。
在儿子蔡乾鹏和律师的陪同下,柯长桂走进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申请国家赔偿6350901.8元。其中,国家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2850901.8元;2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的医疗费用;近13年的赔偿费用为100万元。此外,赔偿义务机关还要求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新华社、陕西日报、《中国商业日报》等媒体上公开道歉,以消除声誉恢复的影响。
二、如何计算国家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日补偿金。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金: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用,并赔偿因失业而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日收入按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金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因残疾而增加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生活辅助设备费用、康复费用和继续治疗所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国家规定的残疾水平确定,最高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人也应当支付生活费。
(3)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上一年度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无劳动能力的死者也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支付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受扶养的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支付至18岁;其他无工作能力的人,生活费支付至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