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服兵役被罚3万元
据中国网报道,浦和李分别是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康庄村和红寺堡镇振兴社区的人。他们于2015年9月自愿申请申请,经体检和政治考试合格后被批准参军。然而,到达军队后,由于不适应严格和正式的军事管理和训练生活,他们退出了意愿,多次向军队提交了离开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服兵役。各级军队领导多次劝说失败,区征兵办公室和乡镇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也多次到军队耐心交谈、教育劝说,但两名年轻人仍拒绝留在军队服役,态度极其消极,甚至采取极端行为威胁,对军队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军队按照法律法规退出。
该地区征兵办公室非常重视此事,认为这两名年轻人的行为违反了《兵役法》,是一起拒绝服兵役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认真处理。
二、服兵役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对拒服兵役的行为有详细的处罚规定。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履行兵役义务,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检;
(二)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征集的;
(3)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执行军事服务和招募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聘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边境)或者上学。
国防学生违反培训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由学校退学;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本条第一款第二、第三、第三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军队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役军人有前款被除名、开除军事身份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边境)或者上学。
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68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秩序或者妨碍兵役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