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篡改学生高考志愿
据《人民日报》报道,山东省青岛市胶州毕业生张高考志愿者被同学郭篡改有了新的进展。《人民日报》记者今天从青岛市公安局获悉,胶州警方最近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出逮捕郭。
近日,有网友爆料,青岛胶州市第一中学高三考生常某今年申请陕西师范大学免费师范生,被偷偷篡改,导致无法上大学。篡改常志愿者的是他的室友郭。事件一经曝光,就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8月3日,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警方官方微博发布消息,接到应届考生常某高考志愿被篡改的报警后,立即接受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郭涉嫌违法犯罪,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如下: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使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违反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犯罪的组成要素:(1)对象特征。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计算机软件、信息数据和应用程序,即通过技术手段,非暴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从而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2)客观特征。本犯罪包括三种表现形式:(1)删除、修改、增加和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和严重后果。(2)非法国家规定删除、修改、增加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3)制作和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严重后果。(3)主体特征。本犯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4)主观的主体特征。(4)计算机信息的主观特征。过失或放任计算机信息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们知道它会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严重后果。
然而,一些专家认为,刑法没有找到一种可以涵盖这种行为的指控,因为这种行为侵犯了一种机会,他认为郭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不仅没有刑法指控,而且考虑到第一次实施、学生主体等因素,不应从刑事角度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