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房写公公名男杀妻
据《北京晨报》报道,他的妻子以父亲的名义购买了一处新房产,这引起了王的不满。争吵结束后,王拿着菜刀,在家里的床上砍了妻子张的脖子,导致妻子当场死亡。后来,王向公安机关自首。《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5日下午2时,王某在其位于朝阳区的租住地内,因故与张某发生争执。其间,王某持菜刀连续砍切张某颈部,致其死亡。作案后,王某在家人劝说下于当日向警方自动投案。公诉机关认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自首后被判无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王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处罚。鉴于王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结合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最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自首的,是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的,应当自首。
虽然嫌疑人没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承认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承认犯罪,避免特别严重的后果,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