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法治的阳光越来越耀眼,在一些挥之不去的阴影下,很难期待天津涉及5000万的虚假诉讼案件的出头。
无论是13次循环转账所反映的聪明手段,还是轻易避免欺诈、职务占用、挪用资金、私人公章的刑事责任;从过去发生的事实来看,天津司法系统似乎对刘青岭和他身后的利益集团无能为力。
他们将成功地从天津宝盛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宝盛发公司)获取巨大利益。
股权债务偿还背后的私人印章
虽然刘青岭也参与了房地产业,但他没有实力收购天津宝盛发公司的房地产企业。天津宝盛发公司位于天津市宝迪区。公司转让时,仍有一个在建房地产项目,名为日盛园社区。
2013年6月19日,刘青岭与原股东达成购买宝盛发公司100%股权协议后,由于缺乏资金履行协议,开始向王光、张继业等五位自然人借款,贷款高达1.4只有1亿元,刘青岭才能实现他的蛇吞象计划,达到收购天津宝盛发公司的目的。
事实证明,刘青岭自有资金非常有限。达成100%收购天津宝盛发公司股权协议后,如果没有向王光、张继业等人借款,根本无法正常运营。1.41亿元的贷款无法按期偿还。
为了监管1.4作为债权人,王光、张继业等五位自然人于2013年8月任命财务总监进入天津宝盛发公司监督财务状况。此时,刘青岭交付给财务总监天津宝盛发公司公章。
经过多次磋商,无法偿还债务的刘青岭决定与王光等债权人共同经营天津宝盛发公司。2014年2月12日,双方与原股东到工商部门直接变更宝盛发公司股权,其中王光占47%,张继业占36%,刘青岭只占17%。
同日(2月12日),天津宝盛发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王光为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刘青岭为监事。同年2月27日,原股东向天津宝盛发公司刘青岭办理公章、财务印章等手续。经宝迪警方调查,王光等人才了解到,刘青岭于2013年8月向王光、张继业等五名自然人任命财务总监的公章应由刘青岭私人雕刻。
虽然刘青岭只占股份的17%,并担任监事,但他一直负责财务、行政和对外业务,因此他实际上控制着天津宝盛发公司。
13次循环转账形成的债务
我们发现刘青岭私下将监管账户的4100万元转移到个人账户,王广告诉雄伟新闻,我们意识到刘青岭在背后做了很多事情。
果然,不出所料,经房管部门查询,刘青岭私下将日盛源社区1万多平方米的房产(价值超过1亿元)抵押给一位名叫刘广德的人,并以宝盛发公司的名义向刘广德借了5000万元。当被问及原因时,刘青岭在随后的股东大会上承认,他确实私下刻了公章,向刘广德借了5000万元;其中3800万元偿还了杜伟1900万元和资本利息(共3897万元)。
转让记录显示,虽然刘青岭表示刘广德借给天津宝盛发公司5000万元,但刘广德只有1103万元汇入天津宝盛发公司,1103万元很快被刘青岭私下转让。这也意味着刘青岭通过天津宝盛发公司转账1103万元,承认刘广德借给天津宝盛发公司5000万元。
书面资料显示,刘青岭欠杜伟1900万元,加上各种利息、罚息,形成3897万元。
根据宝坻警方的调查,刘广德借给天津宝盛发公司,刘青岭还给杜伟本息3897万元,形成循环转账13次的账单。实际情况是,刘广德的账户只有100万元的本金,杜伟的账户只有200万元的本金。随后,作为应收还款债权人,杜伟先将账户中的200万转移给中间人王磊,然后通过中间人王磊转移给刘广德,刘广德将收到的200万元结合自己的100万元转移给杜伟。因此,刘广德获得了300万元的转账凭证。通过13次相同的循环转账,刘广德履行了宝盛发公司支付给杜伟3897万元的真相。此外,转账1103万元是所谓的刘广德借给天津宝盛发公司500万元。根据工商登记信息,参与循环转账的刘广德、杜伟、王磊均为天津福鸿运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股东。
针对这一系列行为,天津宝盛发公司以刘广德、杜伟涉嫌诈骗罪,刘青岭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三次向宝坻公安分局报案,宝坻区公安分局三次提请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批捕,该院均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捕。宝坻公安分局也曾两次向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和天津市第一人民检察院提起复议和复核,均未得到支持。
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没有以法律监督机关的名义向天津宝盛发公司解释为什么不批准逮捕。《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故意包庇知道自己有罪的人,不让他被起诉,构成徇私舞弊罪。天津宝盛发公司认为,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已构成徇私舞弊罪,已将起诉材料提交纪委、人大等有关部门。
一审判决被指控洗白虚假债务
由于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天津宝盛发公司的刑事指控没有以下内容,而刘广德告诉天津宝盛发公司,5000万元欠款作出了奇怪的一审判决。
20151月26日,刘广德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津宝盛发公司偿还5000万元本金和990万元资金利息。
数据显示,刘青岭代表天津宝盛发公司向刘广德出具了两份贷款合同借据,一份为1000万元,另一份为4000万元;1000万元贷款合同借据约定如有争议,由天津蓟县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1000万元的贷款纠纷,但由蓟县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采用一纸诉讼受理两个事实,属于违法程序。
更奇怪的是,一审律师从法院获得的最重要的证据,即1000万和4000万贷款合同规定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7月14日,4000万贷款合同为2014年7月14日,1000万和4000万抵押合同规定的签订日期也为2014年7月14日,后来法院审理了上述四份贷款合同规定的签订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根据银行的交易记录,刘广德的部分贷款先于贷款合同。在同样的情况下,借据也存在日期修改等问题。一审法院没有判断如此严重的问题,直接接受了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判决。上述合同已被发现是刘青岭和其他人私下伪造的。复制的文件
2015年8月14日,天津宝盛发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并申请将刘青岭加为被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将刘青岭加为第三人。
如果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拒绝逮捕刘青岭等人为因素,那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检察院对5000万元欠款的审查应当充分了解此案已涉嫌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通知,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的,应当将经济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调查起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暂停5000万元欠款诉讼,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形成了长期司法实践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先刑后民原则。
然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涉嫌刑事犯罪,并没有中止诉讼,而是任性地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6年3月31日,天津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天津宝盛发公司偿还刘广德借款本金3153万元,并承担相关利息,驳回了刘广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广德借给刘青岭(天津宝盛发公司)5000万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3153万元。天津宝盛发公司已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即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打折算法。
民事审判不是本案的终点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二审代理人宋晓江、杨立民认为,本案与最高人民法院命令的上海欧宝公司虚假诉讼第一案相同,通过重复循环转账形成债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影响社会诚信体系的违法行为应受到严厉打击。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的民事诉讼,或者使用虚假仲裁裁决和公平文件申请执行,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或者执行,以获得非法利益。
宋晓江律师和杨立民律师认为,刑法修正案(9)专门增加了虚假诉讼罪,并解释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大多数虚假诉讼都是基于涉嫌犯罪,为了有效打击虚假诉讼,如果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应移交公安机关刑事调查,在本案中,刘青岭等人实际涉嫌欺诈、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私人公章等刑事犯罪。
刘青岭等人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法律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许多普通人购买房屋的合法权益。由于刘青岭与刘广德等人非法占有宝盛发公司1亿元的财产,导致社区无消防设施不能投入使用,资本链断裂,社区电力安装不能完成,只能使用临时电力,严重电力风险巨大,上次水造成许多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多次停电造成许多用户财产损失,甚至部分居民跳楼威胁,影响社会稳定。
同时,消防工程不能投入使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本案的争议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法中股东的利益,而且严重损害了许多普通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正常使用房屋。
我敢用这件警服打赌警察在一个非正式场合说:我敢用这件警服打赌,如果刘青岭不构成犯罪,我就脱下这件警服。警方非理性的打赌实际上是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不逮捕的无奈表达。
天津宝盛发公司预计,2016年8月1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不会结束,我们将继续关注5000万元虚假诉讼的‘合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