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狗分尸构成故意杀人准备
43岁的贵州男子杨有同居女友陈。杨怀疑陈和男子吴之间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所以他怀恨在心,寻找机会开始吴。去年5月6日晚9点左右,杨来到吴的住处,准备等机会杀死吴,然后自杀。
杨解释说,当他到达吴的住处时,他发现吴不在那里。当他下楼时,他被狗咬了一口。他愤怒地用手掐死了狗。用刀砍掉狗的头和躯干,然后扔到吴的床上。在吴的住处墙上留下两张纸条。纸条上写着你和狗一样结束、我妻子不容易勾引,想要生命的代价。他还多次发短信威胁吴死亡。
今年5月10日,当地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起诉杨。在审判过程中,杨辩称:我不想杀人。写纸条和发短信吓唬吴。在这方面,检察官在法庭上反驳说,杨在调查阶段多次认罪,称他准备在自杀前杀死吴,因为他的情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经过调查,杨在调查阶段多次稳定承认自己想杀害吴,留下的笔记和短信也可以证明他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许多证人的证词和证据足以确定他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意图。为了剥夺他人的生命,杨准备了工具和制造条件。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准备,被判处拘留5个月。
二、如何规定准备犯罪?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犯罪准备工具和条件。"犯罪准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准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以实施某种可能导致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行为。
(1)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意图。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顺利开展犯罪活动,实现犯罪意图,反映预备犯的主观恶性,是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
(二)行为人已经为犯罪做好了准备。法律上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况:
首先,为犯罪准备工具和物品。准备的工具和物品包括杀害和威胁受害人的各种凶器;伪造货币、票据、印刷的各种器具和材料;掩盖犯罪活动、消除障碍物、销毁犯罪证明的各种工具和物品。准备工具和物品的手段和方法也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制造、维修、改装、购买、借用、欺诈、盗窃等。
二是为达到犯罪目的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创造条件的行为。例如,为了实施犯罪,检查犯罪现场,选择犯罪时间,听受害者的下落,演习犯罪手段和技能,制定犯罪实施计划,寻找犯罪伙伴等。
从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在犯罪实施中的作用来看,准备犯罪是社会危害行为,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如果行为人只表达犯罪意图罪意图,没有为犯罪做准备,那就不是犯罪准备。
根据刑法的规定,预备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来说,由于预备犯只处于犯罪预备阶段,尚未开始犯罪,也没有造成实际的社会伤害结果,其社会伤害程度低于既遂犯,因此对预备犯的处罚可以轻于既遂犯,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但个别预备犯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严重、危险性大的,不得从轻、减轻、免除处罚。预备犯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规定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