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男子掐死90岁病母称其为减轻痛苦
据《苏州日报》报道,52岁的陈某中年离婚,自1994年起与母亲租房。母亲多年来一直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疾病。自2012年以来,她的健康状况越来越差,她不想去护理院。陈不仅要工作,还要照顾老母亲的日常生活。今年1月,90岁的母亲摔断了腿,病情恶化。她总是重复尽快解脱和过年。1月24日,陈某从单位赶回家为母亲做饭。母亲说:活着很无聊。请帮我解决……陈某某伸出手捏了捏母亲的脖子,母亲几分钟后死于呼吸衰竭。陈某打开煤气罐自杀,然后放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什么法院轻判?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它是中国刑法中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是犯罪犯,只要犯罪人实施故意杀人罪,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男人选择掐死母亲是为了减轻母亲的痛苦,情节较轻,量刑范围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安乐死的定性问题。
所谓安乐死,通常是指无痛死亡,以避免不治之症和濒临死亡的痛苦。安乐死分为不作为安乐死和不作为安乐死。
不作为的安乐死(消极的安乐死)是指不采取治疗措施(包括拆除人工生命维持装置)让濒临死亡的患者死亡的安乐死。这种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安乐死三种情况:
在中国,救死扶伤是公民的道德责任,也是医务人员的职业责任。对于垂危、痛苦的患者,应尽量给予医疗和精神上的安慰,以减轻其痛苦。一般国家很难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行为;即使受害者同意,这种杀人行为也是对他人生命的侵犯。特别是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积极安乐死的条件、方法和程序的情况下,实施积极安乐死的其他一系列后果是不可想象的。在法律不允许积极安乐死的情况下,积极安乐死的实施仍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既不能认为这种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也不能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宣告无罪。当然,量刑可以从宽处罚。从各国刑法理论研究和刑法实践趋势来看,积极安乐死可以逐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