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郭伯雄一审无期审判
据新华网报道,2016年7月25日,军事法院依法对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认定郭伯雄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追回赃款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
经审理,军事法院认为,郭伯雄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晋升或调整职务,单独或与他人合作非法收受财产,构成贿赂罪。郭伯雄受贿数额特别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归案后,他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真诚地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追回了所有赃物和赃物。全面判决整个案件的事实,郭伯雄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赃物上缴国库,剥夺上将军衔。判决结束后,郭伯雄在法庭上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不上诉。
二、认定受贿罪的标准
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诚信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贿赂罪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但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贿赂罪主观上是故意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产。客观地说,它是利用职务的便利,索取他人的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的财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受贿罪,按情节轻重处罚:
(一)个人受贿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个人受贿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个人受贿1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没收财产。
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累计受贿金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认罪行,真诚悔改,积极归还赃物,避免和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第三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同时决定减为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或者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