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行车中低头擦眼致4死1伤
贵州90后男子杨驾驶卡车时,因无意中行动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交通事故罪判处杨三年监禁。
20152012年12月8日上午,杨驾驶公司配备了一辆轻型仓库格栅卡车送货。当他以每小时70公里左右的速度在瓯海大道快车道上行驶时,一辆小型普通公共汽车停在前方约100米处的同一车道上,因为车尾冒烟,有几个人下了车站。
在关键时刻,杨不知道为什么他没有提前减速或避开,然后与乘用车和司机与四名乘客相撞,导致谢和三名乘客死亡,一名乘客受轻伤,两辆车受损。
二、司机因交通事故罪被判刑
交通事故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重大交通事故、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说,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在16岁以上构成。交通事故罪侵犯的对象是交通安全。交通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危及大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它本质上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交通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和过度自信。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可能对自己的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犯罪者可能知道违反规章制度,如酒后驾驶、超载、超速等,但应预见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因疏忽造成的后果,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或者轻信交通事故的客观后果。
在法庭上,当被问及为什么没有及时减速或避免时,杨遗憾地说:我以为前面的车在开车,然后灰尘吹进我的右眼,我低头用右手擦下眼睛,然后我……当他发现前面的公交车停在快车道上时,两辆车相距太近,措施不及,发生了碰撞。
经交警认定,杨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谢驾驶的公交车载有8人,实际载有9人,超载,直接停在快车道上检查车辆状况,无双跳灯上有4人一起下来,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构成交通事故罪。案发后,杨立即拨打110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待警方处理,自首;杨与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履行赔偿140多万元,部分受害人家属了解杨。法院随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