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杀人嫌疑人无法忍受蚊子叮咬自首
据《安徽商业日报》报道, 最近来到安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长山林场的一名男子声称杀人,并主动要求自首。警方在控制后核实,该男子确实是一起谋杀案的嫌疑人。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该男子主动自首的重要原因是该男子在山上找不到食物腹部,更难以忍受深山和森林中蚊子的叮咬。
警方初步调查得知,47岁的周来自安县,负责山东省一户人家。事发时,他在太仓市的一个建筑工地做瓦工。今年6月24日,周在工地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时,遇到了淮南工人陈,他也在工地做瓦工。当时,周开玩笑地嘲笑陈吃了太多肉菜。陈认为他受到了侮辱,所以他骂了周。因为餐厅里人多,周脸上挂不住,要求陈当场道歉。陈拒绝道歉,周怀恨在心。
后来,周在市场上买了一把用来杀猪的骨刀,然后找到了陈,两人又发生了争执。我把刀放在迷彩服里,刀尖露出来,让他看到,周告诉警方,他抓起两个茶杯砸了我,我很生气……暴怒之下,周某挥刀捅陈某。
事件发生后,一名男子逃进山区后,不仅非常紧张,担心被警察发现,而且遭受了身体上的折磨。在山上找不到食物,饥饿的周不得不拿几条小溪来充饥;更难以忍受的是山上肆虐的蚊子,让周无处藏身。警方告诉记者,当我们看到周时,他不仅憔悴,而且全身都是蚊子叮咬的袋子。
仅仅过了一天一夜,周某再也受不了了,无奈跑进村民家报警。
二、犯罪后自首有什么效果?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自首。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如实供认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的,应当自首。因此,对于犯罪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
此外,《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1)自动自首,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因病、伤害或者减少犯罪后果,或者先向信电投案;犯罪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犯罪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核实准备投案或者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逮捕的,视为自动投案。
不是因为嫌疑人主动,而是因为亲戚朋友的劝说和陪同;公安机关通知嫌疑人的亲戚朋友或者亲戚朋友主动报应当视为自动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后,如实解释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只如实供述所犯数罪罪的部分犯罪,只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共同犯罪嫌疑人,主犯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实,视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并如实自首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如实自首的,视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