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和抵制肯德基
另一个人去抵制肯德基!昨天上午(7月17日),河北省乐亭县肯德基被身份不明的人围困。横幅上写着:抵制美国、日本、韩国和菲律宾,爱我的中华民族,你吃肯德基,失去祖先的脸。相关新闻很快被列入新浪微博热门搜索列表。
爱国主义不是肆意发泄个人情绪的理由,更不用说反复无常和非法的借口了。这样一个合法的商店,法律在哪里?只要是在中国合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业,无疑应受到法律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不受任何人的威胁。这群人聚集在肯德基门口,干扰企业的正常经营,涉嫌挑衅,当地公安机关应及时制止。
二、如何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猖獗、破坏财产、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
(三)情节严重的,强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恶劣情节:
(一)一人以上轻伤或两人以上轻伤;
(二)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恶劣情节: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用凶器追、拦、辱、恐吓他人;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严重情节:
(一)强迫公私财产价值1000元以上,或任意损坏或占用公私财产价值2000元以上;
(二)多次强迫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购物中心、公园、电影院、展览、操场或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性、公共场所的数量、时间、公共场所的范围和程度,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