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冒充王石女儿欺骗别人1700万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7月1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名女子(王)自称是王石的女儿,欺骗了近1700万人(黄)。检方指控王通过虚构父亲是王石,母亲是广东省高等法院领导,实施欺诈,认为其花费100万元属于欺诈成本,也被认定为欺诈金额。
在审判过程中,王大喊冤枉。据王说,事实上,黄答应给她2000万元,这是一笔佣金。此外,她还要给她3亿元,在香港为她买一家上市公司的壳。然而,她并没有与黄之前的委托中介合同进行确认。
在向法院解释她所谓的关系的各个方面时,王说这是用来管理律师关系,请律师吃饭等等。但律师实际上是她花钱雇来工作的,如何管理这段关系?
在解释挥霍金钱的问题时,她认为花1000多万是正常的。法庭可以检查她近六七年的流水。她总是这样花钱。
在法庭上,法官反复问,你为什么要接受这项工作?你有什么能力?为什么黄相信你?王否认,依靠爸爸是王石的品牌,只说紧急情况,黄不熟悉大陆,土地位于坪山火车站附近,市值高达15亿,佣金不算什么。简而言之,王认为黄给了她近2000万元,但钱很傻,不是她假装是王石的女儿作弊。
二、如何认定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为目的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素:
(一)客体要件
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虽然一些犯罪活动也使用一些欺骗手段,甚至追求一些非法经济利益,但由于侵犯的对象不是或不限于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它不构成欺诈罪。例如,拐卖妇女和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欺诈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财产,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当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法第十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欺诈罪。
(二)客观要素
该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利用欺诈手段欺骗大量公私财产。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虚构事实,另一种是隐瞒真相;本质上是使受害人陷入错误的理解行为。欺诈使另一方产生错误的理解,另一方产生错误的理解是由行为人的欺诈引起的;即使另一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的建立。在欺诈与另一方处置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另一方的错误理解;如果另一方没有因欺诈而处置财产,则不构成欺诈。欺诈罪的建立要求受害人在进入错误的理解后进行财产处置,财产处置包括处置行为和处置意识。分欺诈和盗窃。
(三)主要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素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