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防士兵用枪误杀人
据《京华时报》从黑龙江省公安边防队获悉,因枪支检查死亡而离开的边防士兵王增志目前正在返回部队。
据记者了解,7月5日7时15分左右,绥芬河边防检查站组织值班人员到公路口岸进行现场服务准备,两名监视员王增志、顾宗坤组织枪(77手枪),意外枪火,导致顾宗坤颈部中弹,顾立即被同志送往绥芬河人民医院,救援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王增志带着77型手枪离开现场,跑7型手枪离开区附近的山林,然后主动联系了他的家人和军队。目前,王增志正在回军的路上。
如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即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也有过失致人死亡,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不依照本条定罪处罚。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火灾、过失水、爆炸、中毒或者其他有害方法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
在实践中,本文应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死亡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两者都预见了他人死亡的可能后果,但前者不希望或允许这种结果发生,但轻信可以避免;后者对结果的发生漠不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