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大学生掏鸟案剧情逆转
河南大学生拔鸟案被告的父亲严爱民不久前到检察院自首,称他贿赂了有关调查人员。我以为这个举动会以悲剧告终,但现在没有人再关注他了。最近,他问了检察官几次:我什么时候进去?回应是不要制造麻烦。到目前为止,拔鸟案的第一季和第二季基本结束。严爱民除了获得了大量的舆论声音外,案件本身也没有受到影响。
目前,挖鸟案又迎来了第三季。民主和法律俱乐部记者的独家调查发现,虽然被告严晓天和王亚军有违法行为,但司法机关涉嫌非法处理此案。两名被告的父亲说,公安机关只根据嫌疑人的供词,真正的犯罪地点和鸟的数量与事实不一致。该案现任律师傅健透露:公安机关甚至还没有到过犯罪现场。
在惠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中,闫晓天和王亚军的捕鸟行为全部发生在惠县高庄乡土楼村,这是闫晓天居住的村庄。根据检察官的数据,闫晓天和王亚军的第一次捕鸟时间是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2014年7月27日。惠县人民法院根据检察官的指控信息审结了此案。在各种媒体报道中,对相关细节的描述也是如此。闫爱民和律师对第二次捕鸟没有太大的质疑。主要问题是第一次。在案件司法资料记载中,闫晓天和王亚军第一次捕鸟时,只有他们两人。据记者调查,当时至少有7人在场。除了闫晓天和王亚军,他们的玩伴郭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的叔叔闫某和其他两个孩子在现场。高庄村是王亚军家所在地,距离土楼村约2公里。具体时间,他们都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是7月份。。当时,郭晓天和郭晓天的旁观者一起看到了郭晓天的电话。当时,他们从郭晓天的旁观者从郭晓树上爬下来,郭晓的旁观者说。当时,郭晓天说。他们还有几个人从郭晓天说。
围观者不承认法院判决中提到的土楼村。哪里就是哪里。案子这么大,公安局调查不清楚吗?围观者还说,警方一次也没有问他们情况。
二、公安机关程序不正当或者拐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负责收集刑事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公安机关在刑事调查实验过程中,应当利用刑事技术在犯罪现场寻找、发现、收集、保存刑事证据。在此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检察院提起公诉和法院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对于本案,公安机关未到达犯罪现场,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收集只能通过当事人和其他方式获得,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程序不当,7月1日上午,傅律师和燕爱民到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院抗议,检察官已登记,问题或成本案件发展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