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交出赃款获减刑
20162007年2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前司长曹文庄减去一年有期徒刑。据悉,2007年8月24日,市高等人民法院以受贿、玩忽职守罪终审判处曹文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此后,曹文庄被减刑三次,昨天是他第四次被减刑。经过四次减刑,曹文庄的刑期从缓刑改为有期徒刑14年3个月。曹文的减刑不仅像其他罪犯一样获得了表扬和奖励,还支付了115万多元的犯罪收入。据了解,曹文庄曾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局长郑晓玉(因受贿、玩忽职守被判死刑)的秘书。
法院认为,犯罪分子曹文庄在刑罚执行期间确实悔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从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5月15日,剥夺政治权利至4年,没收所有个人财产。这是曹文庄的第四次减刑。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减刑是指适当减少原判刑期的刑法执行活动。狭义减刑是指依法监督、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刑事司法活动;广义减刑是指有法定减刑情节的刑事司法活动,人民法院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包括缓刑、罚款、缓刑和主要减刑后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一)减刑的适用条件
1、被判处两年监禁、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缓期死刑的罪犯。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限于被判刑的类型,而不限于犯罪的性质和被判刑的长度;
2、在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定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经执行,减刑就没有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犯罪分子才能适用减刑。
(二)减刑程序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提交监狱,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查。
3、经审查,监狱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在监狱内公布拟提交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和减刑假释意见。宣传期为7个工作日。在宣传期间,警察或者罪犯对宣传内容提出异议的,监狱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查,并通知审查结果。
4、监狱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公示程序后,将提交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申请减刑、假释的,监狱长应当在《犯罪减刑(假释)审计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监狱刑罚执行(监狱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制定《减刑提案》或者《假释提案》,并与有关材料一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有困难直接宣告的,可以委托犯罪分子服刑地人民法院或者监察机代为宣告,监察机关代为宣告应当迅速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