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抑郁症的女乘客趁警方解决纠纷的机会抢走了警方的枪支。幸运的是,警方迅速夺回枪支,并与辅警和现场工作人员控制了女乘客。最后,该女子因抢劫枪支被判处4年监禁。
抑郁妇女车站抢走了警察的枪
去年7月25日10时许,39岁的女子小曼(化名)在北京站二楼7号候车室与乘客张某吵架。北京铁路公安局北京站派出所民警丁某赶到现场处理。
就在警方丁处理纠纷时,小满用右手从枪套里拔出了戴在右腰上的左轮手枪。看到这一幕,警方立即拿回左轮手枪,并与辅警和车站工作人员警和车站工作人员控制。
法院判决显示,小满抢枪时,手枪枪套锁定,手枪保险关闭。
据了解,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慢性病档案及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显示,小满于2012年4月被诊断为抑郁症,并被认定为复发性抑郁症。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其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完整,这限制了刑事责任。
在审判中,小曼认为他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还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不真实、不客观,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最后,经审理,法院认为小满在执行警察职务时抢劫了警察枪支,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抢劫枪支罪。鉴于小满在抢劫枪支时限制了刑事责任,法院减轻了处罚。法院以抢劫枪支罪判处小满有期徒刑4年。
限制刑事责任人如何承担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是指刑法规定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主体。
(一)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
1、14岁以下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4岁以下,14岁以下完全无刑事责任);
2、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完全丧失识别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阶段);
3、生理缺陷者(聋哑人、盲人);
4、75岁的人。
(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法院判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不完全丧失控制和识别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的可以是指可以减少或不减少,这完全由管辖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参照嫌疑人的动机、后果、投降表现等行使自由裁量权。
小满患有复发性抑郁症,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虽然小满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但法院减轻了处罚,因为他在抢枪时限制了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