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项目管理不善,小老板到处躲避债务和农民工拖欠工资。近日,荥经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依法对小老板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小老板拖欠20万工资,被拘留
经调查,曾某在兴经县兴河乡周家村惊春组农房灾后重建项目建设过程中,拖欠数十名农民工20多万元。劳动部门介入后,曾拒绝配合劳动部门的追薪工作。劳动部门发出限期整改指令后,他也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最终被公安机关拘留。
据了解,曾的家庭并不富裕。他计划做一些小项目来赚点钱。2013年底,他与几位朋友合伙建设了兴经县兴河乡周家村惊春组农房灾后重建项目。结果,开工后不久,几位合伙人就项目资金发生了冲突,其他人退出了项目。曾独自承担了这个项目。因此,由于管理不善,该项目欠下了20多万元的工人工资和部分材料资金。在项目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曾离开工地,避免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追偿,最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通过转让财产、逃跑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行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关键在于确定劳动报酬、支付能力和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的支付:
《关于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确定支付能力的关键是明确逃避无支付能力也构成犯罪。首先,行为人的逃避必然会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调查程序无法进行或增加难度,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的行政命令无法正常执行,导致工人对自身财产权益的更大担忧,甚至加剧矛盾,产生更恶劣的社会影响。其次,行为人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支付劳动报酬,但未实施财产转移、逃避劳动报酬支付的,一般拖欠工资,不构成犯罪。
在确定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时,应当注意:这里的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是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执法权利或者明确赋予有关执法指导和监督的政府职能部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使用刑事手段的前提,因此,犯罪必须在行政命令到达行为人的前提下,即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并继续拒绝支付,可以构成犯罪。
在上述事件中,曾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劳动部门介入后仍拒绝支付。为逃避债务离开施工现场,避免农民工工资和材料供应商追偿,涉嫌拒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