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公共安全,避免交通事故,无驾照不能在路上行驶。有些人知道他们不能故意这样做,无证驾驶被调查,不配合交警执法,妨碍警察正常执行公务,最终被拘留。
无证驾驶被查抗执法
我们在金川开发区汇金道执法时被咬了。6月8日上午10点,呼和浩特市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回族区交通管理大队的报警。调查人员立即赶到现场,与交警和派出所一起将两名男子马和马带回分局。
经讯问,原马在金川开发区无证驾驶三轮车,遇到回族区交通管理旅警察在金川开发区汇金道伊利工业园区东门正常检查,被执法交警拦下检查驾照,马拒绝合作,殴打执法交警,然后聚集其他工人阻碍执法,逮捕执法交警。金川派出所警方接到报警到现场处理问题,马仍不配合警方执法,马工人马不仅咬警察局警察,用头撞警车玻璃,跳下车躺在警车下不让警察开车,妨碍警方执行正常的公务活动。交警随后继续向呼和浩特开发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报警,要求刑警介入。据了解,马和马都来自甘肃,在金川的一个建筑工地工作。
目前,马和马因妨碍公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如何认定妨害公务罪
妨碍公务罪,是指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认定妨碍公务罪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其执行职务。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所称暴力,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打击或者人身强制,如殴打、捆绑等。本条所称威胁,是指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胁迫,试图迫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放弃执行职务。
如果行为人不使用暴力,只是虐待、噪音、推搡等轻微行为,或者虽然使用暴力公务执行有一定的危害,但对公务执行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不能认定构成妨碍公务犯罪;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一方行为人不服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与之发生冲突的案件或者处理行为人酒后滋事、管理冲突的案件,行为人使用的暴力不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而是为了发泄愤怒或报复,也不应处理妨碍公务犯罪;行为人使用暴力,对执行公务人员造成轻微人身伤害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社会危害较大的,可以认定为妨碍公务犯罪。
马不仅不配合交警执法,还聚集其他工人阻碍执法、殴打和逮捕交警。警察到达现场后,马和马仍然不配合,咬了警察。妨碍执法,造成不良后果。如果证实上述行为,将构成妨碍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