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四川省高等法院发布了一个案件作为指导案件,指导省级法院审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重审法院认为,被告的供词和证据不满意,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判处被告无罪。
死缓犯供述与证据不符被判无罪
20122000年7月25日21时许,宋兴福与酒后受害者吴根友因琐事发生争吵。第二天4时30分,吴根友被发现死于双凤镇徐安文家稻田缺口。经鉴定,吴根友是一种生前钝器,击中头部,造成颅脑损伤和死亡。他杀了他。
内江结束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宋兴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两年,剥夺终身政治权利。此后,省级高等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指控宋兴富故意杀人的证据中存在许多疑问。
一方面,宋兴福有罪供述存在诸多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是宋兴福有罪供述的合法性没有得到保证;二是宋兴福有罪供述的客观性没有得到充分验证,细节与现场检查和尸体检查不一致。另一方面,法医生物证鉴定意见书提交的检验材料来源不明。首先,现场提取的可疑血液有六处,现场调查中提取的可疑血液和斑点只有五处。二是死者吴根友的指甲、血样、矿泉水瓶、蚊帐上的可疑斑点、宋兴福的血样无提取记录或扣押清单。第三,鉴定委托书中包含的检验材料与鉴定意见书中的检验材料不一致。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宋兴福杀害吴根友的事实。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为,被告的供词相互矛盾,有罪供词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确认,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着无疑犯罪的原则,被告宋兴福最终被判无罪。判决已生效。
犯罪应从无
疑罪从无原则又称“有利被告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对疑似犯罪从无原则的典型总结。
人民法院对设立犯罪有专属的认定权。相反,认定无罪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享有的权利。毫无疑问地贯彻犯罪对保护公民的人权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地犯罪不仅应该停留在纸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