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ATM街巷随处可见自动取款机,ATM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隐患。很多人在拿到钱后忘记拿回银行卡,这很容易给贪婪的人留下漏洞。
贪心男顺1.3万被拘留
5月24日,桃江县桃花江镇肖女士ATM在机器上取钱时,我一时粗心大意,忘了拿回银行卡。后来来来取钱的人曲拿走了1.3万元。5月27日,曲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24日下午,桃江县公安局接到市民肖女士报警,称其中午在桃花江镇资江路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钱后,忘记将自己的银行卡取出,随后被人取走13000元。接警后,刑侦大队民警通过调取视频,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璩某。27日凌晨,民警将正在上网玩游戏的璩某抓获。
原来,5月24日中午12点左右,曲某到桃花江镇资江路建设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动取款机上有一张银行卡。曲某查询了卡内余额,发现还有2万多元,于是将1.3万元转入自己的账户,然后弃卡离开,然后浪费了1.3万元的横财。
冒用他人信用卡涉嫌犯罪
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信用卡,在信用卡业务中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现金等欺诈行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具体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2、冒用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提取现金。
3、发现他人在自动取款机中遗忘信用卡,不退卡,继续取款或转账。
4、冒用他人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消费转账。
5、冒用他人非法转手的信用卡。
6、在客户用信用卡消费结算时,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私下重复刷卡,非法占用信用卡资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自动柜员的信用卡》(ATM如何对机器上使用的行为进行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在自动柜员机上捡起他人的信用卡(ATM机器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九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欺诈罪追究刑事责任。
曲冒用他人信用卡,拿走1.3万元现金挥霍一空。他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君子爱钱,取之有道。发现他人的银行卡或者其他财产,应当主动上交银行或者公安机关。见财不仅是不道德,更是违反刑法。此外,每个人都在使用它ATM操作完成后,记得取银行卡,妥善保管自己的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