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务执法人员渎职受贿
20052007年4月,三亚市水务局将三亚藤桥河采砂监管职责委托给赤田水库供水灌溉工程管理办公室。管理办公室于2007年成立赤田水库河流监督小组,任命罗玉敏、罗杰、林长兴为河流监督小组组长和成员。罗玉敏带领罗杰、林长兴在藤桥东西河履行河流检查和河流采砂监督职责。
罗玉敏等三人在检查河流时,多次发现藤桥东河附近有华强、海棠等砂场从事无证非法采砂活动,不仅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而且收受贿赂,每月到华强、海棠砂场1400元,仅在华强砂场14000元,3人平分后用于个人费用。罗玉敏、罗杰、林长兴的玩忽职守导致华强砂场、海棠砂场非法采砂447155立方米(价值1949万元以上),造成河流严重破坏。
河道严重损坏被判刑
罗玉敏、罗杰、林长兴玩忽职守,导致华强砂场、海棠砂场非法采砂447155立方米(价值1949万余元),严重破坏河流。法院以滥用职权、受贿罪判处三人一年半至两年半不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下属行为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1)国家工作人员,无论司法人员是否使用职务庇护、窝藏走私、外汇、投机、重大盗窃、贩毒、贿赂等犯罪分子,隐瞒、隐瞒犯罪事实;
(二)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走私、套汇、投机倒转、重大盗窃、贩毒、受贿、前项规定的犯罪人员;
(三)有查禁卖淫、嫖娼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通风报信,提供便利;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故意包庇知道有《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使其不受起诉;对上述补充规定所列犯罪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故意包庇知道《关于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使其不受起诉的;国家工作人员对有上述决定所列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专利局工作人员及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如专利管理人员),查询私人欺诈,情节严重;
(七)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或者比较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