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审理。现在审判已经结束。被告邓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邓和郑于2010年春天相遇,并于同年9月建立了恋爱关系。邓声称他们已经离婚,有了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2012年5月19日,他们在郑的家乡举行了婚礼,以夫妻的名义住在合肥,生了一个儿子。郑敦促邓办理婚姻登记,邓以工作繁忙为由推迟。2013年,郑经常无法联系邓,直到2014年失去联系,邓没有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经过调查,郑发现邓和妻子李没有离婚,所以以邓重婚为由报告。
被告邓有配偶,以夫妻名义与他人生活在一起,其行为构成重婚罪。法院确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指控。鉴于被告能够如实承认犯罪事实,自愿承认犯罪,被害人已与他和解,并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诉判决。
如何认定重婚罪
重婚罪是指配偶与他人结婚或知道他人有配偶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人。第一种是有配偶的人,他们登记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与他人生活在一起;第二种是知道他人有配偶的人,他们登记结婚,或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第二类人构成重婚的要求是知道他人有配偶。如果他们事先知道或事后知道并继续保持婚姻关系,那就是知道。相反,如果你不知道或被欺骗,就不构成重婚。
重婚的关键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了另一种夫妻关系。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重婚,指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另一种是实际重婚,即配偶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礼;2。虽然配偶没有与他人举行婚礼,但与夫妻相称或以夫妻为外。
夫妻,除了双方承认,日常生活,双方同居,女人生病男人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同,女人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名,双方以父母的名义庆祝满月,也可以作为夫妻的辅助证据。重婚通常需要获得周围人、亲戚和朋友的证词,以证明周围人认为双方是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