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人买蜂猴作为宠物被判刑
未经国家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或者野生动物饲养证书,被告齐宏擅自向他人购买了一只野生猴子(被认定为蜂猴,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并在服装店饲养观赏,10天后被警方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齐红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月30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齐红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罚款8000元。
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
非法收购、运输、销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产品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狩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罪,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